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1〕18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61963102****,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州省平坝县马场镇*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1日,毕某某驾驶贵GGP**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惠水往长顺方向行驶,22时39分,行至麻兴线175公里加100米(小地名:摆托)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毕某某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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