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05日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云******号轿车,行驶至昆明市**医院公交车站辅道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92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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