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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交通肇事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乐平市**镇**村村干部,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乐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毕某某驾驶赣******小型汽车,沿205省道由**镇**村方向往乐平市区方向行驶,行至乐平市**镇菜市场附近地段时(事发时车速经检测鉴定为55-56公里每小时),因疏于观察,与由右至左横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李某某当场死亡。此次事故经乐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毕某某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毕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积极赔偿经济损失2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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