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4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3713211996********,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山东省沂南县人,现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毕某某为办理贷款,于2018年7至9月间在韩某某(在逃)的指使下注册了临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临沂**建材有限公司、临沂**商贸有限公司等共四家公司,并开通了其中三家公司的对公账户,后其又为韩某某提供了个人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并收取韩某某1200元的费用。毕某某涉嫌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售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毕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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