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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7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6531,汉族,高职,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现住农安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长春市森林公安局批准,于2018年12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于2017年承包的更新林带,殷某某承包后未按照要求造林 ,擅自开垦耕种,造成林地毁坏严重,面积为5.7285亩。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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