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9月24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2019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于2017年承包的更新林带,殷某某承包后未按照要求造林 ,擅自开垦耕种,造成林地毁坏严重,面积为5.7285亩。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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