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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诈骗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221号

被告人殷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7日、同年4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6月10日。

东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7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殷某某在东莞市清溪镇从事银行工作离职后,虚构用银行职员身份方可代为购买内部高额回报理财产品的事实,骗取投资人的投资款项。殷某某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后,先用一部分作为高额“返利”给投资人,以引诱投资人加大投资的方式继续诈骗,得手后殷某某将资金用于挥霍后隐匿。经核查:殷某某骗取被害人陈某甲37200元人民币、陈某乙145500元人民币、张某甲109000元人民币、黄某某546000元人民币、张某乙342100元人民币、王某甲485800元人民币、王某乙1302000元人民币。

经审查和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东莞市公安局认定殷某某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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