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诈骗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殷成英,女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青石巷11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成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殷成英通过伍启新(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万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共领取退休金7251.09元。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殷成英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7251.09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殷成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殷成英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成英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6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5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3日至2020年5月2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通过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制作虚假资料挂靠到贵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社保并办理提前退休诈骗国家社保基金,自2019年3月至2019年11月共领取退休金7251.09元。

2020年3月20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领取的退休金7251.09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系偶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诈骗所得全额退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