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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031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与邹某某在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中山青龙嘴小区,将停放在青龙嘴小区**汽车美容店对面路边的两辆“哈啰”牌共享自行车偷走,拿回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租住房处,用磨光机将自行车的智能锁锯断,并用白色自喷漆将这两辆自行车的二维码及有标志的地方喷成白色。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988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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