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3198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安徽**有限公司工人,住郎某某**开发区**科技对面出租房,户籍地广德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皖P*****小型普通客车(车载石某某),从郎某某经济开发区月亮湾倩倩土菜馆,驶往经济开发区隆达科技公司附近,当其行驶至白石涧路2公里路段处时,被执勤的钟桥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11mg /100ml,后将其带至宣城和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殷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1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