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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662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驾驶赣 AQZ***小车行驶至南昌县金沙四路煌大食品门口路段时,与熊某某驾驶的南昌B13***二轮电动车发生轻微碰撞。殷某某想与熊某某私了未果,遂叫其报警,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协商,殷某某赔偿熊某某6000元。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92.94mg/100ml.

本院认为殷长平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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