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11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5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号小型轿车由万山区谢桥C3酒吧往碧江区城区方向行驶。5时5分许,当车行驶至碧江区清水大道沙子坳灯控路口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殷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后将殷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0月10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1.01mg/100ml。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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