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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80********,汉族,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单元**号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8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许,不起诉殷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A****9的小轿车从云岩区友邻路往尚礼西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友邻路316路公交车站50米处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分局民警设卡查获,民警对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8mh/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鉴定,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5.95mg/100ml,超过80ml/100ml的限定值,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触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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