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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97********,汉族,无业,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2时5分,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苏B****7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蕙兰七街19号楼路口处时,与由西向南右转弯杨某某驾驶的辽A****T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相撞,致双方车损。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苏家屯大队认定,杨某某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殷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其含量为12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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