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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住五某某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9日23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饮酒后驾驶新BL22**号长城牌小型轿车在五某某市振兴街振兴小区门口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120mg/100ml。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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