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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高台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与其朋友候某某、程某某等人在高台县“久香源”饭馆一起吃饭喝酒,期间,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饮用了啤酒。至2020年1月1日0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酒后驾驶甘G*****号“台铃”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农贸市场十字行驶至景隆润园E区门口处时,被高台县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3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殷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检查,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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