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一部三组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1********,吉林省通榆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榆县**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通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1年1月13日被通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通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 12月26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醉酒后驾驶吉********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大街与**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殷某某静脉血中检测乙醇含量结果为14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鉴于被不起诉人殷宏亮认罪认罚及此案符合关于危险驾驶(醉驾)案件店适用相对不起诉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在16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没有本意见第二条2-10项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情形,经检委会决定对殷某某相对不起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榆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