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从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庄**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8日0时32分许,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五中队执勤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东成路路段查处违法行为时,现场查获殷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一辆粤AZ****号牌两轮摩托车,不起诉人殷某某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不起诉人殷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液检验,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抓获经过、酒精呼气检测照片及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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