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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殷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男,19******日出生泰州兴化市民身份号码36250219********35,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江泰州兴化市**住南城县**南城**公司工作,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殷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殷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上善若水”的人伪造了宁都县农业农村局印章、于都县高标准农田办公室印章和九本江西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020年2月中旬,殷某某又通过微信联系微信名为“希希印社店”的人伪造了南城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养老专用章;另殷某某此前还伪造了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印章和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

2020年1月,殷某某因南城**公司向南城县水利局申报水利资质,伪造了宁都县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和于都县2018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并在该两本验收鉴定书上使用了伪造的宁都县农业农村局印章、于都县高标准农田办公室印章、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印章、九江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印章及九本江西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因南城县水利局审核时发现问题而未能申报成功。

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殷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移送本院涉案财物保管室保管。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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