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向被不起诉人送达了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10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8日重报;2020年2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3月5日重报。
金塔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5日以来,被不起诉人殷某某在金塔县**路****小区西侧经营的***足浴店容留刁某某、蔺某某等人多次卖淫,并五五分成从中牟利。2019年5月29日22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殷某某有容留刁某某等人为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和性服务的事实,但证实其构成容留卖淫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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