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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绰号段某乙,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21971********,汉族,小学文化环卫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住习某某**街道**社区**。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20年3月23日被习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3月30日被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到习某某杉王街道和平巷袁某某租住房时,见袁某某室内无人,便将袁某某放在室内冰箱上纸盒内1500元人民币盗走。

本院认为, 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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