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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甲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扶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扶沟县**镇**行政村**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2时10分许,在河南省扶沟县练寺镇法庭,潘某甲与段某乙因婚姻纠纷开过庭后,在练寺镇法庭三楼楼道内潘某甲骂段某乙说段某乙偷人,被段某乙母亲王某某听到。王某某追问潘某甲并抓扯潘某甲姐姐潘某乙的头发,潘某甲的表弟李某甲见状抓住王某某的脖子殴打,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看到李某甲殴打其母亲就与李某甲厮打,挥拳打在李某甲鼻子上,造成李某甲鼻子受伤。经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段某甲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李某甲,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段某乙、潘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段某甲刚达到入罪门槛,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矛盾系由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一方及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潘某甲违背伦理道德的行为是引起殴斗的关键因素,被害人李某甲殴打段某甲母亲是矛盾升级的主要原因。案发后,段某甲能够投案自首,积极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李某甲,取得了李某甲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段某甲不起诉。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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