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二部刑不诉〔2020〕Z19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茶陵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本市白某某**镇**路**号停车场内,以每升人民币(下同)3.9元的价格非法销售柴油。同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在上址抓获段某某,查获装有13.9吨柴油的改装加油车4辆、记录了销售情况的记账单3本。经对销售记录统计,2020年5月8日至19日非法销售柴油27803.84升,共计108434.98元;查获的13.9吨柴油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价值63750.96元。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附:
1.缴获的赃物柴油13.9吨,现存放在在广东力源石油有限公司,建议依法没收。
2.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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