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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4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4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现住来某某********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来某某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湖北省来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2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为防止野猪吃自己地里的红薯和玉米,购置2个捕兽夹放在来某某**镇**村小地名叫**的责任地旁,没有捕到任何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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