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7194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现住来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来某某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2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为防止野猪吃自己地里的红薯和玉米,购置2个捕兽夹放在来某某**镇**村小地名叫**的责任地旁,没有捕到任何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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