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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19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2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组,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家属楼**号楼**单元**室,**镇**村村委会**书记、**主任,**委员,个体。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查证据,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重报;于2019年4月25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2日重报。因案件疑难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现已审查终结。

巴林左旗森林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9 年 11 月 15 日,段某甲承包吴某某林地,并签订了《林木产权转让合同))(2006 年吴某某在该地块办理林木采伐证,采伐方式为生长伐 )0 2019 年 11 月 17 日,段某甲承包段某乙林地,并签订了《林木产权转让合同))(2005 年段某乙在该地块办理林木采伐证,采伐方式为渐伐)2009 年 11 月 22 日,段某甲承包郭某某林地,并签订《协议书))(该地块为郭某某转包**村刘某某的林地,刘某某在该地块办理过林权证、 2005 年刘某某又将该地块办理过林木采伐证,采伐方式为渐伐)。段某甲承包上述三宗地,在 2010 年 1 月 1 日,段某甲妻子王某某又与**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合同)),将承 包年限延期至 2080 年 1 月 1 日,该《林地承包合同》的情况说明中规定:主要用于林权制度改革时办理林权证用。

 2012 年 5 月 22 日,成立巴林左旗**养殖合作社,法人为王某某。

段某甲将**养殖合作社申办了《巴林左旗 2014 年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项目》, 2015 年 1月 1 日,段某甲与巴林左旗**镇政府签订了《2014 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暖棚)项目建设协议书》、《2014 年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贮草棚)项目建设协议书 》02016 年 11 月 14 日,赤峰市农牧业局对该项目给予批复。

段某甲和王某某将吴某某林地、段某乙林地、郭某某林地承包后,因巴林左旗政府修建沙里河大坝,需要占用段某甲、王某某承包的沿河南岸林地,经过**村原书记张某某调节后,政府负责协调给段某甲采伐承包地块内的全部林木、修建过水路面等设施。将承包地块的杨树全部采伐后,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段某甲、王某某又将林地内的沙子取出向外出售和垫东大地用。取沙平整土地后, 2014年至2015年在该地块内的北部分建设棚圈等设施,2017年又在该地块内新建一栋二楼和一排房舍,2014 年开始在该地块内的南部分耕种农作物至今。王某某并且申办了巴林左旗吉牧养殖合作社,段某甲又申办了《巴林左旗 2014 年京津风沙源治理 二期工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项目》项目,《巴林如 2014 年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草原生态保护建设项目》的项目款用于修建巴林左旗**养殖合作社。经巴林左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 1、在**镇建设养殖场及耕种农作物地块总面积为 191.19 亩,其中:占用刘生林权证地块 34.06 亩,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扬树(该地块包括设施农用地 3.64 亩),占用《项目区》地块 25.24亩,林种为防 护林,树种为杨树。根据段某乙、吴某某指认,其它131. 89亩在巴 林左旗2005采字第3054号和2006采字第 60151号《抚育渐伐证》采伐地块范围内,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 (该地块包括设施农 用地 13.2 亩) 。2、根据实地测量,挖沙及平整地块总面积 163.74亩,整个区域全部种植农作物。挖沙取土地块地类为: 《**镇 2007 年京津风沙源工程人工造林作业设计》项目区业34.41亩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杨树,其它129. 33 亩在巴林左旗 2005 和第3054号、2006 采字第 60151 号《抚育渐伐证》采伐地块和刘某某林权登记申请表(01504220120GDYMSY0001) 号相关信息数据范围内。林种为用材林,树种为杨树。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

经本院撤回起诉后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再次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段某甲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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