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46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01199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大道**号**室,现暂住浙江省衢州市**,**酒店员工。因本案于2020年6月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未经任某某允许的情况下,从淳安县***镇****室爬窗进入***室内(系任某某与周某某共同租住的房间),并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刺割枕头等物,威胁任某某交出手机以查明女朋友周某某的去处。
案发后,任某某、周某某均已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段某某。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任某某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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