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0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盈江县**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村委**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于2020年09月17日0时许,在盈江县**镇康陵酒店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姜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绿能牌两轮电动车(车牌:云******,型号:LN600DQT-2B,车架号:LV2NY309K1054814,电机号:201901046727),2020年9月19日16时许,盈江县公安局勐腊派出所民警在盈江县**镇**巷道内将段某某盗窃的该辆两轮电动车查获。经鉴定,该辆两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60元。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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