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6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615,汉族,初中,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街道**,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下午15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喝完酒回家后,在水***12号楼单元楼门口时,因为没有带门禁卡进不去,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要在单元门内的朱某某开单元门,朱某某称自己是收废品的没有门禁卡,不能开门,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将单元门跺开后对朱某某进行殴打,朱某某的伤情后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朱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段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朱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不再追究段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请求司法机关对段某某从轻处理,社会矛盾得到化解。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件发生后能够真诚悔过,通过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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