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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60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4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镇**村委会**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对其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同事王某某等人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路**号“**小吃店”宵夜。段某某酒后与王某某发生争吵并将酒桌掀翻,继而又与隔壁桌的客人发生争吵,在场的被害人蔡某某见状上前劝阻,段某某将蔡某某推倒在地,致使蔡某某左手手腕处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2020年7月20日,段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蔡某某对段某某的行为出具书面谅解书。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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