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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段某某)(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市**新村*号楼*单元***室,现任****部主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国家公职人员。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2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8月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有限公司在开发***项目时,于2013年12月16日已办理相关3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约定开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后未动工建设。2016年4月11日**市国土资源局针对上述地块进行闲置土地调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向**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转账1286041元东地块补偿款;**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28日向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和听证告知,后该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制定整改台账,办理施工许可证并开工建设。2018年7月5日,****有限公司向**市城郊财税所转账13699400元代政府垫付征地补偿款;2018年7月16日向**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转账30万元***地上附属物补偿款;2019年1月2日,向城郊财税所转账20万元补偿款。

在开工建设过程中,被害人张某某所建羊圈在上述被征地范围内,2018年4月25日**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对其进行摸底调查和实地丈量登记,并于2018年4月30日、7月23日两次制作拆迁补偿表,显示内容为:**市拆迁办对被征收人张某某养殖厂内房屋、场地、机井、树木等拟拆迁项,调查拟补偿价格分别为164424元(其中含搬家补助费、搬迁奖金6382元)、9037元,共173461元。后段某某代表所在公司与被害人一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均未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8年8月27日晚上22时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纠集秦某某等多人用挖掘机将张某某所属羊圈内房子拆除,并将房子内的粉碎机、电动车等物品损坏。

2019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2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明知涉案被毁房产及财物系被害人张某某所有,且未与本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未支付,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其行为属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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