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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个体经营,户籍地平邑县**镇**村**号,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2020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3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段浩、段传会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饭店内,同周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段某某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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