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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82********,满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号楼**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女,河北紫胤律师事务所。

本案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2月17日、4月1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隆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1日段某某与王某某及妻子荣某某在隆化县龙骧小区对面马路上因为错车一事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至荣某某报警,在等待警察到场过程中荣某某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赶到后与段某某言语不和,王某某、王晓峰、段某某三人再次发生互殴,王某某用皮带王某某用拳脚与段某某三人相互进行殴打,致使双方当事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荣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供述中承认,其在与段某某打架前在其家楼道内因天黑摔倒把鼻子磕伤流血,没到医院检查,后发生的打架经过。

据此认定王某某的伤是被告人段某某殴打致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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