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麟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麟游县**镇**村**组**号,现住麟游县**镇**村出租房。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麟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麟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麟游县人民法院以(2018)陕0329民初46号判决书,对原告冯某甲、冯某乙诉被告段某某、段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裁判,判决段某某、段某乙返还冯某甲、冯某乙彩礼及财物折价款54200元。判决生效后,同年6月11日冯某甲、冯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同年7月4日,县法院向段某某、段某乙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段某某仍然未履行判决。2019年1月28日,县法院以(2018)陕0329执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段某某的耕牛5头,要求查封期间由段某某负责饲养、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同年3月份,段某某私自以26000元的价格将5头牛分别卖予杨某某和乔某某,所得款项用于家庭开支,依旧未履行法律义务。2020年10月12日,段某某家属代其向县法院全部履行了生效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段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全部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麟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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