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曾用名:段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1985********,汉族,中技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镇**村**号,住任丘市**小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9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8年11月,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任丘华油渤海北区**室开设麻将馆,采取胡清牌抽头的方式组织多人打50、100、200的麻将,抽头获利四千余元,加上领取工资共计获利近万元。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行为、非法获利较少、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曾用名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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