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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村,农民。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林某某渔业队的工人。2019年3月份,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水库进行桥梁建设时,林某某两次安排段某某等3人在施工单位冲锋舟周围和建桥施工水域布设渔网;同时,林某某等人到施工现场阻扰工程施工,段某某帮其站场。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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