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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山西省稷山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稷山县******居民组,现住北京市昌平区******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饭店外酒后滋事,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以暴力推搡的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当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执法录像等证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妨害公务的事实。

2.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及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到案情况。

3.人员基本信息、电话记录查询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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