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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7********,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段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照黑色两轮摩托车摩托车,行驶至西峡县仲景路与工业大道交叉口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0mg/100ml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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