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3198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安国市,住安国市**乡**村**胡同**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安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药华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宜佳旺广场西侧时,被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值为92.2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0.66mg/100ml。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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