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分公司**部**,**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号**单元**号,现住**。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0时52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醉酒驾驶晋A****U号红色广汽菲亚特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某某沿南内环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内环桥西下桥处时,被迎泽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时照片等;2.书证:被不起诉人常住人口信息、查获经过等;3.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醉酒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初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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