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3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05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被涞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涞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又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吧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3日23时许,段某某驾驶车牌号冀F*****小型轿车(非营运)沿张定公路(原保野路)在石亭村附近由南向北掉头时被执勤民警查扣,执勤民警对段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139毫克/100毫升,抽取静脉血由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40.6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人证据如下:

1.书证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6毫克/100毫升,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时间为晚上十一点以后,行人较少,危险程度较小,且未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不予起诉。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