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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女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21981********,汉族,初中,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2时7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一辆川A85***号牌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龙泉驿区青台山路由成都方向往龙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泉青台山路与井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对段某某呼气测试,检测结果呼气酒精浓度为90.6mg/100ml,现场民警将其带至龙泉驿区航天医院抽血备检,经检测段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86.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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