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毕业,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花园**居**区**幢之**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02时30分,段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进南天大道北257米时, 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段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18.0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段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段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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