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某某院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沟**区**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4********。因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1日被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1日05时50分许,段某某驾驶黑色别克牌陕J97***号小型轿车,从宝某某百米大道纺织花园小区出发,在宝某某长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某某尹家沟什字路口处时,因段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队民警当场查扣。后经陕西天恒司法医学(毒)鉴检字【2020】第1055号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段某某的血醇浓度为89.16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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