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段XX,别名段志X伟,男,198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51988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XX县XX村,住新乡市XXXX小区。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XX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段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段XX通过微信联系武X生(已判刑),让武新生为郑X杰制作假房产证一本,并支付武X生人民币300元(该证未得到)。

2018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段XX通过微信联系武X生,让武X生为贾X龙、郭X焕二人制作假离婚证一本,并支付武X生人民币200元(该证未得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认罪悔罪、自首等情节,其行为属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