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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交通肇事罪)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07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吉安市**********自然村**号,现住南昌市经开区临空****路南昌**省移动工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3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日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赣D*****奇瑞牌小型轿车在南昌市新建区溪霞镇316国道由南往北行驶至708KM+700m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车牌为南昌L****的绿风牌两轮电动车,导致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拨打了122、120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置。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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