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公诉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3时10分许,段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白色起亚牌小车沿衡阳市雁峰区南三环路南侧辅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三环路与金桥路交叉口段,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且超速,致汽车右前侧与沿金桥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曾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雁峰区大队民警调查,认定段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案发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3、鉴定意见;4、证人段某乙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调解协议书、刑事和解书、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段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对段某甲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起诉。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