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73********,汉族,初中,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住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8时许,段某某驾驶一辆川R5****号南骏牌中型自卸货车由武胜县烈面镇向金牛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武胜县金牛镇金北路84号外路段处时,车辆右前角撞到从右至左横过公路的行人唐某某,致唐某某受伤经送武胜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5月21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唐某某在事故中被撞击及撞击后跌倒,其头部、胸腹部与钝性重物碰撞、擦挫及左小腿被运动的物体碾挤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胸腹部损伤及左小腿毁损伤并发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020年6月8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赓即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配合处理事故。到案后,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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