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9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陇川县**乡**村民委员会**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陇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被不起诉人段某某驾驶云******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乘客何某某,沿陇川县XN54线由户撒乡朗光方向向新寨方向行驶。20时20分许,行驶至XN54线K10+250米处时,车辆失控后侧翻于道路东侧外玉米地,事故造成段某某、何某某受伤,何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乘客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勘查,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过失犯罪又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
且与被害人何某某之间系家属关系,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提出不要求段某某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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