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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乙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段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安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1月10日被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刘某甲、段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在本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以被不起诉人段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追加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1年11月8日12时许,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刘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段某甲、段某乙等人窜至临沂市河东区**办事处**村**草鸡店采用刀砍、马扎砸等手段随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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