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武穴市**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9142******,住所地:武穴市**村。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穴市**矿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5日第一次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武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至9 月底,武穴市**矿业越界开采量23469吨,越界开采矿产品价值58672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武穴市**矿业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越界开采行为主观不明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武穴市**矿业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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