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8日14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被不起诉人武某甲与武某乙因玩牌一事发生争执,后二人相互辱骂,并相互殴打。经鉴定,武某乙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武某甲与被害人武某乙已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武某乙人民币22000元,取得被害人武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武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武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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